证券代码:600257 证券简称:大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8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公司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条款如下表所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要约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6 个月时间限制。 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提起诉讼。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
...... (十五)对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十五)对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作出决议;
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划;
章或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的其他事项。 章或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行
为及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供的担保;
任何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资产 1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6、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提供的担保。 产 30%的担保;
7、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关于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特别决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