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257 沪市 大湖股份


首页 公告 关于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关于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9-30

关于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1〕0135 号
关于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
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大湖股份;A 股证券代
码:600257;
杨  明,时任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张美园,时任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刘  隽,时任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戴兴华,时任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8 月 26 日,大湖水殖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湖股份或公司)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
府补助 5,315,129.14 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27.41%。其中,2021 年 5 月和 8 月,公司先
后收到两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00 万元,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3.97%。上述政府补助事项达到临时公告的
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
至 2021 年 8 月 28 日才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此外,公司于 2018 年至 2020 年分别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
2
助约 1622 万元、636.2 万元、335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96.26%、36.03%、25.62%,
但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仅在相关定期报告
中作出披露。
公司未及时披露收到政府补助事项,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
第 11.12.7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明(任期 2014 年 6 月
30 日至 2020 年 7 月 9 日)、张美园(任期 2020 年 7 月 9 日至今)
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刘隽(任期 2017
年 7 月 17 日至 2020 年 7 月 9 日)、戴兴华(任期 2020 年 7 月 9 日
至今)作为公司财务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2.2 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核实,公司 2017 年至 2020 年净利润分别为 826.46 万元、
1,765.98 万元、-13,109.62 万元、417.16 万元,每股收益分别为
0.02 元、0.04 元、-0.27 元、0.01 元,相关政府补助事项虽达到了
披露标准,但绝对金额相对较小,市场影响较轻,可酌情予以考
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
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
书杨明、张美园,时任财务总监刘隽、戴兴华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3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