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23-080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九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遵照现行有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表述,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相关规定进行了更新修订。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2023 年 8 月 16 日修订版) (2023 年 11 月 14 日修订版)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同种类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种类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除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外,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五)项、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的优先股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普通股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司股份。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持有本公司 5%以上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普通股股票而持 优先股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普通股股
有 5%以上普通股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时间限制。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普通股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购入售后剩余普通股股票而持有 5%以上普执行的,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通股的,以及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的除外。
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按照所持股份类别享
有不同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按照所持股份类别享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
有不同的权利。 没有表决权,但以下情况除外:
公司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一)依照其所持优先股的条款及份额获得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
股利;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优先股股东有 4、发行优先股;
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应遵循《公司法》及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履行通 可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知等相应义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 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
4、发行优先股; 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对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于股息可以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四)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计年度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或未按约定支付 质押其所持公司股份,但相关股份受让方为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取消优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非公先股股息支付的次日或当年未按约定支付优 开发行的相同条款的优先股经转让后投资者先股股息的付息日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 不得超过 200 人。
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即表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种类、条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期股息; 款及份额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供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