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 2023-071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召开九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相关要求,提高公司规范运
作和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属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符合担 第一百一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任董事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 下列条件: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一)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二)熟悉证券市场及公司运作的法律法 定对独立性的要求;
规;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1 修订 (三)能够阅读、理解公司的财务报表;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职责。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2 修订 人员担任: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东及其直系亲属;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情形的人员;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提供法律、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会计、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六)在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存在业务关系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其他与公司、公司管理层或关联人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
会选举后当选。 会选举后当选。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情况,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3 修订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 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
表公开声明。 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 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
会应当公布上述内容。 出公开声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亲
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4 修订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 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 事代为出席。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 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 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5 修订 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 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
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事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
声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
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
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
6 修订 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 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
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 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
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全体股东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全体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