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 2022-023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于 2022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八届十九次董事会和八届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将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3 月 5 日,公司八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八届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和《关于确定<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3 月 6 日至 2021 年 3 月 19 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名单于公司网站
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名单的异议。2021 年 3月 2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告编号:临 2021-022)。
3、2021 年 3 月 24 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4、2021 年 3 月 24 日,公司八届十次董事会和八届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5、2021 年 4 月 13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登
记手续已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
记证明》,登记日期为 2021 年 4 月 13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6、2022 年 4 月 12 日,公司八届十九次董事会和八届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
过《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注销 3 名离职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
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注销情况
(一)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依据
根据《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未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满足行权条件指同时满足公司层面业绩目标、个人层面绩效结果合格及以上、对应考核期/等待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劳务等雇佣关系条件),……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因 3 名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等待期届满前离职,根据《公司 2021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经公司八届十九次董事会和八届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注销上述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310,000 份。
三、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 3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注销上述合计 310,000 份股票期权。本次注销不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实施。
上述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对此部分股票期权按照《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实施注销。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合计注销 310,000 份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1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尚需由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八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八届十二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函;
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