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2-8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结果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22 年 12 月 22 日
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715.00 万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要求,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已完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及第九届监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为预留股份授予
日,向符合条件的 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42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
媒体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65)。
公司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已完成缴款,共有 39 名激励对象完成认
购 715.00 万股(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合计放弃认购 6.00 万股)。因此,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由 41 人调整为 39 人,
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21.00 万股调整为 715.00 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完成登记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情况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授予事项情况相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2 年 10 月 31 日
2.授予数量:715.00 万股
3.授予人数:39 人
4.授予价格:1.42 元/股
5.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6.授予对象及授予情况: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本的
量(万股) 总量比例(%) 比例(%)
莫宏胜 党委书记、董事长 100.0000 2.20 0.0288
倪依东 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100.0000 2.20 0.0288
肖淋 副总经理 80.0000 1.76 0.0230
王祥勇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80.0000 1.76 0.0230
中层管理人员(共 7 人) 210.0000 4.62 0.0604
其他核心骨干(共 28 人) 145.0000 3.19 0.0417
合计(预留授予 39 人) 715.0000 15.73 0.2057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
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2.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的个人限制性股票总额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之前公司总股本的 1%。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二)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内为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 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 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 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 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 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未能解除限售,则不 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股利由公司收回。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
本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部分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3%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33%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 34%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禁售规定
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2、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和董事 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
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若本计划有效期结束时,作为激励对象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满,则参照本计划有效期结束年度对应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解除限售条件,在有效期内解除限售完毕。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激励对象是否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当年激励对象担任职务情况认定;该等激励对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本激励计划授予当年所属任期的任期考核或经济审计。
(五)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的法定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②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
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
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的业绩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2022 年经济增加值(EVA)基于 2020 年的增长率不低于 21%;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2022 年净利润基于 2020 年的增长率不低于 16.6%,且不低于同行业净利润平
均水平或对标企业净利润 75 分位值;
3.2022 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30%;
1.2023 年经济增加值(EVA)基于 2020 年的增长率不低于 3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