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2-65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10 月 31 日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721.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42 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确定以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为预留股份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42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9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恒集团
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恒集团关于制定<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中恒集团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9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恒集团
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中恒集团关于制定<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1 年 9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0 月 7 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任何个人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恒
集团关于制定<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1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广西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同意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桂国资复〔2021〕233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6.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
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俊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7.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中恒集团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8.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
恒集团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恒集团关于制定<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中恒集团关于制定<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中恒集团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对外披露了《中恒集团关于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9.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恒集团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中恒集团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3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和激励数量进行调整,并以 2022 年 1 月 27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
条件的 2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3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76 元/股,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2 年 7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11.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公司修订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广西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桂国资复〔2022〕170 号),原则同意公司修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西
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13.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法定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②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2.限制性股票授予的业绩条件
2020 年基本每股收益不低于 0.1600 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
为负;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不低于 107%。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拟授予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激励
预留部分授予的业绩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 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预留股份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 年 10 月 31 日
2.授予数量:721.00 万股
3.授予人数:41 人
4.授予价格:1.42 元/股
5.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中恒集团 A 股普通股。
6.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期
(1)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内为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未能解除限售,则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股利由公司收回。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3%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3%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4%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禁售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