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0252 公司简称:中恒集团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七月
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71 号文)、《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桂国资发〔2020〕29 号)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45,468,750 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 3,475,107,147 股的 1.3083%。其中,本计划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 36,375,000 股限制性股票,占授予总量的 80.00%,约占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 3,475,107,147 股的 1.0466%;预留9,093,750 股,占授予总量的 20.00%,约占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 3,475,107,147 股的 0.2617%。
4、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5、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中恒集团 A 股普通股,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 1.76 元/股。
6、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218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
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7、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8、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9、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
内为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10、本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为:2020 年基本每股收益不低于 0.1600
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为负;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不低于
107%。
11、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 33%
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 33%
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 34%
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部分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33%
预留部分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33%
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34%
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2、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业绩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2022 年经济增加值(EVA)基于 2020 年的增长率不低于 21%;
2.2022 年净利润基于 2020 年的增长率不低于 16.6%,且不低于同行业净利润平
均水平或对标企业净利润 75 分位值;
3.2022 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2023 年经济增加值(EVA)基于 2020 年的增长率不低于 33%;
2.2023 年净利润基于 2020 年的增长率不低于 26%,且不低于同行业净利润平均
水平或对标企业净利润 75 分位值;
3.2023 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2024 年经济增加值(EVA)基于 2020 年的增长率不低于 46%;
2.2024 年净利润基于 2020 年的增长率不低于 36%,且不低于同行业净利润平均
水平或对标企业净利润 75 分位值;
3.2024 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30%。
注:以上“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2022 年经济增加值(EVA)基于 2020 年的增长率不低于 21%;
2.2022 年净利润基于 2020 年的增长率不低于 16.6%,且不低于同行业净利润平
均水平或对标企业净利润 75 分位值;
3.2022 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2023 年经济增加值(EVA)基于 2020 年的增长率不低于 33%;
2.2023 年净利润基于 2020 年的增长率不低于 26%,且不低于同行业净利润平均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水平或对标企业净利润 75 分位值;
3.2023 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2024 年经济增加值(EVA)基于 2020 年的增长率不低于 46%;
2.2024 年净利润基于 2020 年的增长率不低于 36%,且不低于同行业净利润平均
水平或对标企业净利润 75 分位值;
3.2024 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30%。
注:以上“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业绩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所在企业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执行。根据各激励
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情形,分别对应解除限
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考核等级的情形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制系数 100% 0
1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
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14、本计划应遵守《171 号文》和《175 号文》的相关规定,尚需获得广西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
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就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将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
投票权。
15、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
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
效。预留部分须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16、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17、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中恒集团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中恒集团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以 2022 年 1 月 27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7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符合条件的 2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3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已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份登记手续,并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变更登
记证明》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2 年 2 月 11 日。
目录
一、释义...... 8
二、目的...... 9
三、本计划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