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 2021-72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重审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被告
涉案金额:根据此次调解结果,齐齐哈尔中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齐哈尔中恒公司”,该公司为原大股东广西中恒实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上市公司中恒集团无关)于七个工作日内向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恒升药业”)支付 4,000,000.00 元,七个工作日内不履行适用罚则,给付鼎恒升药业 8,000,000.00 元(因鼎恒升药业原因除外)。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据本次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齐齐哈尔中院”)(2021)黑 02 民初 82 号《民事调解书》,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鼎恒升药业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将齐齐哈尔中恒公司、中恒集团作为被告向齐齐哈尔中院提起诉讼。根据齐齐哈尔中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黑 02 民初17 号,齐齐哈尔中院一审判决如下:齐齐哈尔中恒公司给付鼎恒升药业赔偿款19,607,837.55 元,并返还鼎恒升药业工程款 4,883,313.35 元;中恒集团对齐齐哈尔中恒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因不服上述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黑龙江高院”)提
起上诉,案件经黑龙江高院立案后进行了审理,根据黑龙江高院(2020)黑民终201 号《民事裁定书》,黑龙江高院二审裁定,撤销齐齐哈尔中院(2019)黑 02民初 17 号民事判决,案件发回齐齐哈尔中院重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2020 年 1 月 8 日、2021 年 1 月 8 日
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及进展公告(编号:临 2019-7、临 2020-06、临 2021-3)。
二、本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齐齐哈尔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1 年 9 月 16 日,公司收到齐齐哈尔中院发来的(2021)黑 02 民初 82 号
《民事调解书》,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齐齐哈尔中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齐齐哈尔中恒集团有限公司于七个工作日内向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支付 4,000,000.00 元,七个工作日内不履行适用罚则,给付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 8,000,000.00 元(因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原因除外);
2.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3.齐齐哈尔中恒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之间再无任何经济纠纷,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4.本案诉讼费 82,127.88 元由齐齐哈尔中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一并支付给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齐齐哈尔中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调解生效情况
各方当事人已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签收齐齐哈尔中院(2021)黑 02 民初 82
号《民事调解书》。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据本次齐齐哈尔中院(2021)黑 02 民初 82 号《民事调解书》,公司在本案
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备查文件
齐齐哈尔中院(2021)黑 02 民初 82 号《民事调解书》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