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梧州中恒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3年4月27日召开,会议以传真方式进行,公司全体董事共7人,独立董事刘伟先生因公务原因缺席,参加会议董事共6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方案:
(1)六票赞成通过2003年第一季度报告;
(2)五票赞成,一票弃权,通过梧州中恒收购上海东恒公司39%股权的议案。
梧州中恒向上海东恒公司另一股东上海正安公司收购所持上海东恒公司39%的股权(收购意向达成后梧州中恒将持有上海东恒公司90%的股权)。初步洽谈拟定的收购价格为3090.23万元,收购价款分三期支付。本次股权转让需支付的资金为3090.23万元,加上追加的工程开发费约2000万元,共需资金约5100(万元,其中梧州中恒可以自筹2100万元,其余3000万元可以通过向银行贷款解决。公司独立董事王运生先生就有关股权收购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有关股权收购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3年4月27日以传真方式召开。会议审议事项包括关于"梧州中恒收购上海东恒公司39%股权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股权收购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供了与此次会议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收购上海正安房地产公司持有的上海东恒公司39%股权的说明报告》、《股权转让协议书》等。本人仔细审阅了上述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询问了公司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管人员等相关人员。
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收购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向上海正安房地产公司收购其持有的上海东恒公司39%股权的收购价格是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的,转让标的权属明晰,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董事会存在违反诚信原则对此次股权收购事项作出决策、签署相关协议和披露信息的情形。本次股权收购事项的实施将有利于实现公司"立足梧州,走向全国"的战略目标,确保公司整体资产的赢利能力,从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运生
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