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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51 沪市 冠农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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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农股份: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4

冠农股份: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251        证券简称:冠农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077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62023003号),因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2023年8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23】4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一、《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刘中海先生、肖莉女士、莫新民先生、王新先生: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农股份”或“上市公司”)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
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
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冠农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冠农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353,036,054.93元,营业成本353,036,054.93元

  冠农股份子公司新疆冠农天沣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沣物产”),以修改原始单据等手段,将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的皮棉贸易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353,036,054.93元,占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营
业收入的8.14%,虚增营业成本353,036,054.93元,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二)冠农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1,728,543,232.51元,虚增营业成本1,728,543,232.51元

  冠农股份关于2022年上半年部分皮棉贸易业务及轧花厂承包经营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虚增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1,728,543,232.51元,占2022年半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51.64%,虚增营业成本1,728,543,232.51元,导致《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天沣物产关于2022年上半年部分皮棉贸易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导致虚增营业收入1,014,616,261.7元,虚增营业成本1,014,616,261.7元;冠农股份子公司新疆银通棉业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上半年轧花厂合作经营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导致虚增营业收入713,926,970.81元,虚增营业成本713,926,970.81元。

  2023年4月21日,冠农股份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度、2022年半年度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业务的对应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追
溯调减。

  上述违法事实,有冠农股份发布的更正公告、定期报告、书面证明材料、会
议文件、修改前后凭证、清单统计表、相关企业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
据证明。

  我局认为,冠农股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刘中海时任冠农股份董事长,对上市公司全面工作负总责;肖莉时任冠农股份总经理,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并在编制2022年半年报告期间任财务总监;莫新民在冠农股份编制2021年度报告期间担任财务总监,负责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等方面工作。上述人员是对冠农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新时任冠农股份子公司天沣物产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其存在负责组织
天沣物产相关人员修改原始单据的行为,该行为与冠农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中海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三)对肖莉、莫新民、王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新疆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根据本次《告知书》中所述公司存在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检,并已对受影响的2021年度及2022年1-3季度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2023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2021年年度报告(修订版)》《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修订版)》《2022年半年度报告(修订版)》《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修订版)》)。

  (二)根据《告知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
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强制退市情形。

  (三)根据《告知书》相关决定,上述拟进行的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
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
题已整改完毕。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出

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四)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
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及信息披露
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五)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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