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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51 沪市 冠农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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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51:冠农股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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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251 证券简称: 冠农股份 公告编号: 临 2018-020
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5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29 - 2018/5/30 2018/5/3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4 月 23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 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784,842,00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3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7,469,470.2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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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29 - 2018/5/30 2018/5/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以外的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
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新疆冠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九团
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团持有的公司股份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5 元。
上述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
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
具体实际税率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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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47 号)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1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
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
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15 元。
( 4)对于除上述类别以外的其他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公司不代扣代缴,实际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96-2113788
特此公告。
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