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南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3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补偿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金额:7,955,235 元及相应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本案处于二审受理阶段,尚未开
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或公司)2019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标的公司南京秦淮风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淮风光)未能完成 2021 年度业绩承诺,交易对方南京夫子庙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夫子庙文旅)经公司多次催告未能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公司就与夫子庙文旅之间业绩补偿相关合同纠纷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秦淮区法院或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夫子庙文旅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项 7,955,235
元,并向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等。202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收到秦淮区法院(2022)
苏 0104 民初 10288 号《民事判决书》, 秦淮区法院以疫情原因构成不可抗力、
并适用公平原则认定夫子庙文旅不构成违约,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情
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8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不服秦淮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限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院或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于近日收到南京市中院关于本案的二审受理通知书((2023)苏 01 民终 1893 号)。上诉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夫子庙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撤销(2022)苏 0104 民初 10288 号《民事判决书》
全部判决内容,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三)上诉事实与理由
1、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签署相关业绩补偿协议时,已对疫情防控政策有充分预见力,一审法院以疫情原因构成不可抗力、并适用公平原则认定被上诉人不构成违约,系法律适用错误。
2、一审法院未考虑到上诉人系上市公司这一特殊性质,而根据证监会的要求,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设置的盈利预测补偿等业绩承诺不得调整,否则将直接违反监管要求,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即便应考虑疫情对业绩完成的影响,一审法院亦未就疫情对业绩完成影响程度进行审查和精细测算。一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已完成业绩承诺率 84.44%为由认定已达成“应完成”的业绩,从而不构成违约,没有任何依据,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综上,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结果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上诉至南京市中院,请求依法支持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三、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目前本案处于二审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损益的
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以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