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48 证券简称:陕西建工 公告编号:2021-084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的金额:反诉中,公司要求被告支付业绩补偿款及 2021 年 6 月 15
日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的逾期支付业绩补偿款的利息合计 9,490.75 万元,并支
付 2021 年 9 月 1 日至实际清偿业绩补偿款之日的利息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本诉主要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及办理股票解禁,反诉主要诉讼请求为支付业绩补偿款及逾期利息。截至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未形成有效判决,故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
((2021)陕 01 民初 1297 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公司股东刘纯权、武汉毕派克时代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毕派克”)、武汉中派克恒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派克”)、武汉北派克伟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派克”)针对重组北京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油工程”)2020
年业绩补偿事宜以合同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详见公司 2021 年 8 月 20 日披
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
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2021 年 9 月 6 日,公司向西安市中级
人民法院对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提起反诉,并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2021)陕 01 民初 1297 号)。现将具体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反诉的基本情况
反诉原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刘纯权
武汉毕派克时代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武汉中派克恒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武汉北派克伟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本次反诉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反诉原告主张的主要事实及理由
2017 年 12 月 14 日,公司与反诉被告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及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长石油集团”)、金石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金石投资”)、北京京新盛天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京新盛天”)签订《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同日,公司与反诉被告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及延长石油集团签订《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18 年 3 月,公司与反诉被告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及延长石油
集团、金石投资、京新盛天签订《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月,公司与反诉被告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及延长石油集团签订《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反诉被告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及延长石油集团承诺北油工程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度的实现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 19,202.5 万元、19,328.51 万元、19,922.06 万元。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向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34 号)核准,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向反诉被告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及延长石油集团、金石投资、京新盛天购买了其持有的北油工程 100%股权。2018 年 11 月,公司办理完毕相关标的资产过户。
北油工程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已经完成。2019 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反诉被
告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已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的义务。2020 年度北油工程公司业绩完成
金额为-895.48 万元,该年度业绩承诺数为 19922.06 万元,差额为 20817.54 万
元。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及计算公式,反诉被告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应优先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进行补偿,其中刘纯权应支付的补偿金额为 64,977,787.60 元、毕派克应支付的补偿金额为10,408,770 元、中派克应支付的补偿金额为 10,408,770 元、北派克应支付的补
偿金额为 8,327,016 元。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书面通知反诉被告刘纯权、毕
派克、中派克、北派克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向公司履行2020 年业绩补偿义务,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但各反诉被告至今未向公司履行支付 2020 年业绩补偿款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各反诉被告至今未向公司支付 2020 年业绩补偿款,构成违约,其除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业绩补偿款外,还应以各自应承担的业绩补偿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公司赔偿利息损失。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以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刘纯权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人民币
64,977,787.60 元,并向公司支付 2021 年 6 月 15 日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的逾期
支付业绩补偿款的利息 542,023.04 元,2021 年 9 月 1 日至实际清偿业绩补偿款
之日的利息损失以 64,977,787.6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毕派克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人民币
10,408,770 元,并向公司支付 2021 年 6 月 15 日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的逾期支
付业绩补偿款的利息 86,826.49 元,2021 年 9 月 1 日至实际清偿业绩补偿款之
日的利息损失以 10,408,77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反诉被告中派克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人民币
10,408,770 元,并向公司支付 2021 年 6 月 15 日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的逾期支
付业绩补偿款的利息 86,826.49 元,2021 年 9 月 1 日至实际清偿业绩补偿款之
日的利息损失以 10,408,77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北派克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人民币
8,327,016 元,并向公司支付 2021 年 6 月 15 日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的逾期支付
业绩补偿款的利息 69,461.19 元,2021 年 9 月 1 日至实际清偿业绩补偿款之日
的利息损失以 8,327,016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
5.本案的反诉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案本诉主要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及办理股票解禁,反诉主要诉讼请求为支付业绩补偿款及逾期利息。截至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未形成有效判决,故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