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问询函的回复
致: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因上市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28 日、29 日连续三个交易日价
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15% ,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上市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向我司及李冬先生进行了问询 ,是否存在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经过我司及李冬先生进一步的核查和确认,除己披露的信息外,我司及李冬先生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重大合同、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以及与之相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特此函达 。
北京绿科伯创科技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
李冬(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