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46 证券简称:万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0-082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首席执行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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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首席执行官(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首席执行官(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为工商登记备案所需,公司首席
执行官(总裁)即公司总经理。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高级副总裁(常务副总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首席运营官、执行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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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 裁、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由董事会聘 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停车 围为:智慧城市、智慧楼宇、数字科技、智
场建设及经营管理;信息咨询(不含中介); 能科技、智慧系统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劳务派遣;投资;投资管理; 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
资产管理。 中心、PUE 值在 1.4 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
3 除外);大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停车场建设及经
营管理;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技术咨询;
劳务派遣;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最终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核准登记为准)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4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
第三十六条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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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七条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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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讼。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7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对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方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担保。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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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为:公司主要营业地会议室。 点为:公司主要营业地会议室。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
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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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首席执行官(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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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人姓名或名称;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11 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