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知识产权:指标的企业拥有、被许可使用的所有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不
论是否在中国或其它司法管辖区法律下得到保护、创立或产生,包括但不限于所有
专利及其申请以及某一司法管辖区法律下产生的所有类似权利(合称“专利”):所有商
标、服务标志、商号、服务名称、品牌名称、商业布置权、标识、互联网域名和公
司名称及类似性质的一般无形资产(合称“标识”);登记和未登记的版权及就其进行
的登记和申请(合称“版权”);标的企业的概念、观点、研究与开发、专有技术、方案、
发明、创作、制造与生产流程与技术、技术数据、程序、设计、图纸、规格、数据
库、客户名单、供应商名单、价格与成本信息、业务与营销计划和建议等其他专属
或保密信息(合称“商业秘密”);标的企业的所有软件和技术;以及上述各项的复制文
本或有形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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