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ST云城 公告编号:临2021-109号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已生效,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二审被上诉人云南东方柏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方柏丰”,一审原告)的控股股东。
3、生效判决金额为人民币 427,413,930.82 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案件的具体执行结果尚无法确定,按照谨慎性原则,公司将根据案件的最终执行结果确认借款产生的利息。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4 月 8 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东方柏丰因借款合同纠纷事宜,以云南柏丰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柏丰集团”,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新国际有限公司(下称“金新国际”,一审被告)为被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云南省高院”)提起诉讼,起诉金额暂为人民币 427,413,930.82 元;随后,东方柏丰向云南省高院申请了财产保全,2019年 5 月,云南省高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柏丰集团、金新国际价值 427,413,930.82 元的财
产。经云南省高院审理,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作出(2019)云民初 9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结果情况如下:
1、被告柏丰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方柏丰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296,924,056.07 元,并支付 2015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9 年 4 月 13 日的利息人民币
130,489,874.75 元(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13%的标准计算)以及 2019 年 4 月 14 日至
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23%的标准计算)。
2、如柏丰集团未履行第一项义务,东方柏丰有权对金新国际提供质押担保的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 30.79%的股权,对应股权数额为人民币 424,902,000 元,在人民币400,000,000 元数额内行使质押权,即有权对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
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178,870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均由柏丰集团负担。(具体事宜详见公司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临 2019-040 号公告、《云南城投 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临 2020-045 号公告)。
柏丰集团因不服云南省高院(2019)云民初 91 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
法院(下称“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于 2021 年 5 月 6 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
行了审理。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 723 号】,具体内容如
下:柏丰集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柏丰集团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178,870 元,由柏丰集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案件的具体执行结果尚无法确定,按照谨慎性原则,公司将根据案件的最终执行结果确认借款产生的利息。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