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云南城投 公告编号:2018-063号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18/5/31 - 2018/6/1 2018/6/1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4月9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605,686,909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0,284,345.45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18/5/31 - 2018/6/1 2018/6/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45 元人民币。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04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机构或法人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按照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05元人民币派发。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民航路869号融城金阶广场A座
邮 编:650200
咨询电话:0871-67199767
传 真:0871-67199767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