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征询函》收悉,经核实,现就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我司对征询函中涉及“贵公司到目前为止是否存在针对本公司的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及了解。经查,截
止2018年11月6日,我司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有关规定针对你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
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
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此外,我司在2018年1 1月2日、2018年1 1月5日、2018年1 1月6
日贵公司股票波动期间未发生过买卖贵公司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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