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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35 沪市 民丰特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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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丰特纸:通过受让民丰集团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等

公告日期:2002-02-28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02年2月27日下午1:00在民丰党政大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吕士林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受让民丰集团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 
  民丰集团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占公司总股本的70%的股份。为减少公司与民丰集团公司在化工原料供销中的关联交易,经双方协商,同意与民丰集团公司就正在建设的碳酸钙工程和柠檬酸钾工程等向本公司转让事项(已于2001年12月20日达成“资产转让备忘录”)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授权董事长吕士林先生签署该协议。 
  碳酸钙和柠檬酸钾是本公司生产特种纸必需的重要化工原料。民丰集团公司已在施工建设的碳酸钙工程和柠檬钾工程建成后主要向本公司供应碳酸钙和柠檬酸钾。本次资产转让首先有利于理顺控股股东与本公司的关系;其次可降低公司外购重要化工原料的费用(据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测算,仅碳酸钙一项就比外购便宜27%左右);另外还有利于缩短公司自建该类项目的工期,提前产生效益。 
  鉴于以上两项工程尚在建设期,为不影响工程施工,公司根据“资产转让备忘录”已先行接手项目建设,并暂按民丰集团公司在建工程的帐面值接受该等资产,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碳酸钙工程款为7134127.91元,柠檬酸钾工程款为3008960.62元,共计为10143088.53元。上述金额占公司2001年12月31日净资产(经审计)的1.855%。 
  董事会认为:本次资产转让对公司规范运作和长远发展是有利的,也不存在任何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对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尚不构成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为维护公司广大股东利益,并使本次交易更公允、合理,公司已着手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为本次交易进行评估和出具相关意见。最终按资产评估值对转让资产定价,并对账面值进行调整,以此为依据进行最终帐务处理和财务结算。同时,公司董事会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有关规定对本次资产受让事宜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