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因公司收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可冲回 2017
年内计提的预计负债合计2,230.64万元,预计增加2017年
净利润2,230.64 万元。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
2017年1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
2、前次业绩预告情况
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披露了《2017年业绩预亏公告》,预
计2017年年度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70.9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483.40万元。
3、更正后的业绩预告情况
因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经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2017年年度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40.3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483.40万元。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1、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26.97万元;
201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919.45万元。
2、2016年度每股收益为:0.07元。
三、 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
2017年度内本公司收到原告浙江天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2017年
4月24日的民事起诉书及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4210号后。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预计负债
2,230.64万元,其中本金2,000万元,利息230.64万元。
2017年度业绩预亏公告(临2017—008号)发布后,公司于2018
年2月6日收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调解书(2017)苏
0282民初4210号,主要内容是,被告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永禄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前支付原告浙江天油能源设
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油公司”)人民币450万元(天油公司确
认已收到),天油公司放弃其他诉请;被告永禄公司、原告天油公司、被告本公司各方之间基于案涉承兑汇票的基础法律关系和票据法律关系纠纷在本案中一次性了结。各方之间也再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基于上述民事调解书,公司可冲回2017年内计提的预计负债合
计2,230.64万元。以上事项增加净利润及非经常性损益2,230.64万
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临2018—009号公告。
四、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自2017年3月28日起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25日披露的临2017—020号
公告)。
2、公司不存在影响2017年度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
因素。
3、本公告披露的2017年业绩预亏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
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17年年报为准(公
司预计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日为2018年4月28日)。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公司所发布的公告,理性分析,谨慎判断,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
报备文件
(一)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2017
年业绩预告更正的情况说明
(二)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负责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关于公司2017年业绩预告更正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