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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34:山水文化2015年业绩预亏公告

公告日期:2016-01-19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业绩预亏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业绩预告情况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5年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预计亏损1500万元。
     本次预告的业绩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准确财务数据公司将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91万元。
     2、每股收益:-0.05元。
     三、本期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
     公司现有资产盈利能力弱,债务成本高,是导致公司业绩亏损的
主要原因。
     四、其他说明事项
     1、2015年11月,公司收到深圳市达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律师函》及《<和解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要求公司应支付截至2015年10月31日止本金、违约金、利息、罚息总计为107,322,487.72元(详见公司公告
临2015—123)。针对收到的《律师函》及获悉的《补充协议》涉及的事项,公司经过查找核实,相关部门没有签署上述补充协议使用公章的记录,公司档案部门也没有该《补充协议》的存档记录和文书。
公司签署《补充协议》也没有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公司目前仍在积极协调有关方,以确定《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规性。关于上述事项,截止目前,公司尚未与深圳达瑞达成一致。
     关于深圳达瑞诉讼事项,公司根据《和解协议》,截至2015年12月31日,已偿还深圳达瑞2000万元,针对此诉讼事项已计提负债4000万元。
     2、太原三晋大厦借款合同(本金2,200万元)纠纷一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起诉太原市三晋大厦有限公司、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三晋大厦(详见公司定期报告披露),2015年11月25日山水文化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民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山水文化要对三晋大厦需偿还的截止至2013年8月20日的本息共计
5758.09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8月21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期间的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咨询专业律师后认为:法院判决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法院未综合考虑和审查抵押房产的情况就直接判决山水文化对《借款合同》约定的所有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信达资产诉讼事项,公司咨询专业人士,且其有充足的抵押物,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准备申请再审,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是否会受理山水文化的再审申请,仍存在不确定性。
     鉴于上述信息,两项诉讼事项对于公司应当承担的债务金额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公司也无法准确判断事项对公司2015年的具体影响。
     3、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审计,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15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风险提示
     由于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预计2015年净利润为负值,如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公司股票将会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