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 2022-042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15 - 2022/6/16 2022/6/16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22 年 5 月 20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34)。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 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436,146,95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15,422,043.10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15 - 2022/6/16 2022/6/16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序号 股东名称 证券账户 股份性质
1 上海圆通蛟龙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B88****793 无限售流通股
2 上海圆通蛟龙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B88****455 无限售流通股
3 喻会蛟 A63****422 无限售流通股
4 张小娟 A63****113 无限售流通股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5 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如存在除前述 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资本运营部
联系电话:021-6921 3602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22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