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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33: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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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次会议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我们认为: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运营需要,有利于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程,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本次增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76,770.8821万元对全资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增资。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231,029.18万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的自筹资金531.13万元。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建设及进展,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局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亚钧

(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贺伟平

(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董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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