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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33 沪市 圆通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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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33: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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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 2021-046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召开了第十
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2019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书》。公司独立董事贺伟平于 2019 年 5 月 14 日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就 2018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019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
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2019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7 月 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已经完成。

    2019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
书》《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完
成注销。

    2019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1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
《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完成注
销。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7 月 3 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
《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完成注
销。

    2020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0 年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的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第八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激励对象因辞职、劳动合同到期、被辞退等原因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局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同时,根据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第五章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前一年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未达相应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期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中徐树根、许增波、杜国、田亚东、徐武卫、江斌、夏樟清等 24 名原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局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拟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233,097 股;钟乐、汪军等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解锁条件,公司董事局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当期全部限制性股票,其拟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14,514 股;激励对象张成保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全部解锁条件,公司董事局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当期部分限制性股票,其拟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629 股。本次拟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251,240 股,回购价格为 6.74 元/股。

    (二)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 1,693,357.60 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186,279        -251,240      1,935,039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157,644,396                0  3,157,644,396

      合计            3,159,830,675        -251,240  3,159,579,435

注:经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均已成就,董事局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95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锁期的 1,935,039 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具体的股本结构及其变动情况以本次解锁和回购注销完成时的数据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3,159,830,675 股变更为
3,159,579,435 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局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本次回购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划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并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就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事项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事宜,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21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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