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 2020-060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授予日:2020 年 6 月 24 日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591 万份
2020 年 6 月 24 日,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圆通速
递”)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授权,董事局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24 日,向 184 名激
励对象授予 1,591 万份股票期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贺伟平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至 2020 年 5 月 15
日就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2020 年 4 月 29 日至 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通过内部网站公示了本次拟
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正式提出的异议。
3、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4、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5、2020 年 6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局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可获授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局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本次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 2020 年 6 月 24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1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91 万份股票期权。
(三)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 年 6 月 24 日
2、授予数量:1,591 万份
3、授予人数:184 人
4、行权价格:12.15 元/股
5、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 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 年。
(2)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指股票期权自授予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 间段,本次激励计划等待期为 12 个月。
在本次激励计划通过后,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
行权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A.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B.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C.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D.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5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50%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
权,并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 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 以注销。若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在行权期内为满足行权条件 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行权后的股票可依法转让(激励对象行权后转让股份 还应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及个人考核指标
A.公司层面考核内容
绩效考核指标为:净利润
上述净利润指标是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并已包含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绩效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不低于 240,000 万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不低于 260,000 万元。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B.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根据当前公司的考核管理办法,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 A、B1、B2、
C1、C2、D 六档等级评定(由高到低)。在本次激励计划执行期间,激励对象前 一年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 A、B1、B2 级别,当期行权比例为 100%;激励对 象前一年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 C1 级别,当期行权比例为 80%,激励对象当 期不可行权的 20%部分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前一年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 C2、D 的,激励对象当期不得行权,其已获授的当期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绩效等级 A B1 B2 C1 C2 D
行权比例 100% 100% 100% 80% 0% 0%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职位 获授的股票期 占拟授予股票期 涉及标的股票占目
权数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前总股本的比例(%)
核心业务人员、技术人员 1,591 100.00 0.50
及骨干员工(合计184人)
合计 1,591 100.00 0.50
二、本次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差异情况说明
(一)行权价格调整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确定公司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指定的股权
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含税),
本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0 年 6 月 8
日实施完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局对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即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2.30 元/股调整为 12.15 元/股。
(二)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调整
鉴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丧失股权
激励对象资格,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公司拟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根据公
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局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人数和授予
数量进行调整,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191 人调整为 184 人,本次授
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640 万份调整为 1,591 万份。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与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不存在差异。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
实,监事会认为:调整后获授股票期权的 184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19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