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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33 沪市 圆通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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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33:圆通速递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600233:圆通速递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 2020-039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
十届董事局第六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以及《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第二期及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2018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独立董事贺伟平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至 2018 年 4 月 13 日就 2017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018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
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2018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5 月 3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已经完成。

  2018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期激励计划》规定拟授予 649.27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584.34 万股,预留 64.93 万股,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明确,经董事局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
励对象相关信息。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第二期激励计划预留的 64.93 万股
限制性股票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已经失效。

  2019 年 1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
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完成注销。


  2019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
书》、《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
完成注销。

  2019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
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1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
《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完成注
销。

    (二)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2019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书》。公司独立董事贺伟平于 2019 年 5 月 14 日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就 2018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019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
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2019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7 月 9 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
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已经完成。

  2019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
书》、《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
完成注销。

  2019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1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
《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完成注
销。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和《第三期激励计划》“第八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激励对象因辞职、劳动合同到期、被辞退等原因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局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刘军科、朱路德、董庆福、钱军宝、王向阳、陈晓锋、王旭忠、陈飞、广福东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局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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