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一期激励计划》”)、《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第一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2016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7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审核,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贺伟平于2017年9月14日至2017年9月15日就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017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2017年11月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17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已经完成。
2018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2018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
公司独立董事贺伟平于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3日就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018年4月16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2018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5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已经完成。
2018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和《第二期激励计划》“第八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激励对象因辞职、劳动合同到期、被辞退等原因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局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其中,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黄耀华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局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拟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10,582股,回购价格为9.45元/股。公司第
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拟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23,724股,回购价格为8.43元/股。
(二)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299,993.22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前次回购 本次变动 变动后
(尚在办理)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047,403,347 -2,282,531 -34,306 2,045,086,51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783,367,875 0 0 783,367,875
合计 2,830,771,222 -2,282,531 -34,306 2,828,454,385
公司前次回购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一次会议、第十三次会议、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前尚在办理过程中。本次回购及前次回购注销完成后,
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830,771,222股变更为2,828,454,385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
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
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圆通速
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圆通速递股份
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
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一致同意公司董事局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本次回购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董
事局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并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就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事项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事宜,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