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2018-053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1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12 - 2018/6/13 2018/6/13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8年4月16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8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830,771,222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0.1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11,384,834.42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12 - 2018/6/13 2018/6/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序号 股东名称 证券账户 股份性质
1. 上海圆通蛟龙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B88****793 限售流通股
上海圆通蛟龙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 上海圆通蛟龙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非 D89****122 限售流通股
公开发行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质押专户
部分限售流通
3. 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B88****044 股及部分无限
售流通股
4. 上海云锋新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B88****856 无限售流通股
5. 喻会蛟 A63****422 限售流通股
6. 大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B88****277 无限售流通股
7. 张小娟 A63****113 限售流通股
8. 平潭沣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B88****774 限售流通股
9. 上海圆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B88****036 限售流通股
10. 上海圆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B88****939 限售流通股
11. 上海圆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B88****024 限售流通股
12. 上海圆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B88****155 限售流通股
13. 平潭圆鼎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B88****997 限售流通股
14. 上海光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B88****182 限售流通股
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员工持
15. B88****808 无限售流通股
股计划
16. 祺骁(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B88****565 限售流通股
17.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 限售流通股
18.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 限售流通股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1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
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
的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9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9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如存在除前述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6)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1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
联系电话:021-69213602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