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17-049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7年11月2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24.7966万股
2017年11月2日,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圆通速
递”) 第九届董事局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根据《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局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11月2日,向177名激励对象授予424.7966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6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7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贺伟平于2017年9月14日至2017年9月15日就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体股
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3、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9月9日,公司通过内部网站公示了公司本
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正式提出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年 9月 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临2017-035)。 4、2017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6)。
5、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公司2017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17-037)。
6、2017年11月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局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激励对象可获授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局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况。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17年11月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7名激励对象授予424.7966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7年11月2日
2、授予数量:424.7966万股
3、授予人数:177人
4、授予价格: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4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1年。激励对象根据本
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限售期满次日后的2年为解锁期。在限制性股票解锁日,若达到限制性股票
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以申请对其通过本次激励计划方案所持限制性股票按50%、50%的比例在两个解锁日分两批进行解锁并依法转让,每个解锁日分别为自授予日起计算满12个月/1年、24个月/2年后的首个交易日;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收回。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日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日相同。
对于公司业绩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解锁条件的,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购回。
(3)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
A.公司层面考核内容
绩效考核指标为:净利润绝对值
上述净利润绝对值指标是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并已包含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阶段 绩效考核目标
2018 年度 2017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解锁50% 利润(合并报表口径)不低于150,000万元。
2019 年度 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解锁50% 利润(合并报表口径)不低于170,000万元。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B.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根据当前公司的考核管理办法,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 A、B1、B2、
C1、C2、D 六档等级评定(由高到低)。在本次激励计划执行期间,激励对象前
一年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A、B1、B2、C1级别,解锁比例为100%;激励对
象前一年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C2级别,解锁比例为50%,激励对象当期不
可解锁的50%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前一年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D
的,激励对象当期不得解锁限制性股票,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绩效等级 A B1 B2 C1 C2 D
解锁比例 100% 100% 100% 100% 50% 0%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时总股本
职位
票数量(万股) 总量的比例(%) 的比例(%)
核心业务人员、技
术人员及骨干员工 424.7966 100 0.15
(合计177人)
注:本次激励计划中合计数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关于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本次激励计划原拟授予权益的 192 名激励对象中:1 名激励对象离职,1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名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因上述原因取消合计25.9259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17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92人调整为177人,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450.72万股调整为424.7966万股。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77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