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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天化: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05


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 天 化                    公
告编号:2024-100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一审的第二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一审涉案金额 39,068,437.25 元(不含本案
      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在本案件的一审法庭
      审理过程中,原告已主动撤回了与公司相关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案件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因此,
      本案件所作出的一审判决、二审判决未对公司造成实质性的
      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4 年 5 月 29 日,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传票》,以及绥阳县宏盛工贸有限公司(本案件一审原告,以下简称:宏盛公司)的《起诉状》,案号为(2024)黔 0322 民初 2366 号,宏盛公司因与贵州赤天化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件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以下简
称:花秋矿业公司)存在债务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为本案件
的第二被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2024 年 9 月 24 日,公司收到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24)黔 0322 民初 2366 号。一审判决:1、被告花秋矿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宏盛公司货款 35,047,776.25 元;2、被告花秋矿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宏盛公司截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的逾期付款损失 3,804,556.98 元,并从 2024 年 5
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35,047,776.25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 向宏盛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3、驳回原告宏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86)。

  2024 年 10 月 9 日,花秋矿业公司收到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交
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本案件一审被告花秋矿业公司因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黔 0322 民初 2366 号判决,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24)黔 0322 民初 2366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绥阳县宏盛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上诉不服金额:3,804,556.98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 公告编号:2024-089)。

  公司为本案件一审的第二被告,在本案件的一审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已主动撤回了与公司相关的所有诉讼请求,因此,本案件未对公司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立案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件的一审法庭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已主动撤回了与公司相关的所有诉讼请求,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请求未涉及公司。本案件未对公司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公司在
二审过程中未作书面陈述。2024 年 12 月 4 日,公司收到贵州省遵义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黔 03 民终 6753 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7,236.46 元,由花秋矿业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在本案件的一审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已主动撤回了与公司相关的所有诉讼请求,本案件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因此,本案件所作出的一审判决、二审判决未对公司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