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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天化: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6

赤天化: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 天 化                    公
告编号:2024-057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法院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4,800.00 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已终审判决。由于本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且本案件为股东代表诉讼,相应的给付权利属于槐子矿业公司,公司享有股东权利分配权及债权人受偿权,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对槐子矿业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应收款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和坏账准备。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4 年 6 月 25 日,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赤天化公司”)收到贵州省遵义市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黔 03 民终 786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3 月 10 日,公司就参股子公司贵州桐梓槐子矿业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槐子矿业公司”)煤矿采矿权指标被擅自转让事项向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的桐梓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
被告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东煤业公司”)、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城矿业公司”)、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东矿业公司”)共同向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给付4,800万元款项及利息(利息以4,800万元为基数,
自 2019 年 12 月 18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者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判令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向原告给付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 60,000 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
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收到桐梓县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3)黔
0322 民初 1198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披露的《贵
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2023 年 12 月 18 日,公司收到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2023)黔 0322 民初 1198 号。一审判决:1、被告林东矿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 16,200,000 元,
并从 2020 年 10 月 21 日起以 16,20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赤天化公司律师代理费 60,000 元。3、驳回原告赤天化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12,320 元,由被告林东矿业公司负担 119,000 元,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负担 193,320 元。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披露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92)。

  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位于贵州省遵义
市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判决撤销(2023)黔 0322 民初 1198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依法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五个被上诉人林东矿业公司、林东煤业公司、水城矿业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江精煤公司”)、贵州盘江马依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江马依煤公司”)共同连带向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给付 4800 万元款项(如评估后的评估价值高于 4800 万元,则届时以评估价值金额为准)及利息(利息
以 48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2 月 18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维持(2023)黔 0322 民初 1198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3、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
上诉人及第三人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披露的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二、诉讼裁判情况

  2024 年 6 月 25 日,公司收到贵州省遵义市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
院《民事判决书》(2024)黔 03 民终 786 号。

  法院认为:赤天化公司系槐子矿业公司的股东,其提起本案诉讼认为槐子矿业公司另一股东林东煤业公司及林东煤业公司的股东林东矿业公司滥用权利损害槐子矿业公司利益,同时认为水城矿业公司、盘江精煤公司、盘江马依煤公司侵犯槐子矿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提起本案诉讼。
从赤天化公司的主张来看,本案既涉及股东损害公司利益,也涉及股东之外的他人损害公司利益。从赤天化公司主张的事实来看,主要是基于槐子煤矿因去产能关闭而引发的纠纷,因去产能关闭煤矿并非市场化的行为,而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的行为,故对于槐子煤矿在去产能关闭过程中,槐子矿业公司的股东及他人是否对槐子矿业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应结合当时的相关政策进行评判。

  2016 年 8 月 5 日,贵州省能源局发布公告载明槐子煤矿被纳入
贵州省 2016 年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出煤矿名单;2016 年 8 月 15 日,
槐子矿业公司召开股东会,对槐子煤矿关闭退出后的工作形成了书面
决议。2016 年 8 月 17 日,槐子矿业公司在《煤矿企业化解产能过
剩验收意见表》签署“已按各部门的文件要求完善关闭手续”意见,该《验收意见表》分别经县级、市级、省级部门盖章签署意见,故槐子煤矿因化解过剩产能已于 2016 年关闭。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实施减量转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 号)第五条第二款“纳入化解煤炭产能过剩实施方案的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也可用于产能置换,但要按一定比例折减,已列入 2016 年-2020 年度关闭退出煤矿计划并按计划年度退出的按实际产能 30%计算”的规定,槐子煤矿纳入化解产能过剩关闭煤矿后,其产能指标可以用于交易,但应按退出产能的 30%计算。2017 年 8 月,林东矿业公司与马依煤公司签订《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协议》,将包含槐子煤矿在内的煤矿指标共 165 万吨
按 30%折算后以 90 元/吨进行交易,前述产能指标交易符合 2016 年
关于去产能关闭退出煤矿的政策精神。槐子煤矿的 60 万产能指标按当时政策计算应得指标交易款 1620 万元,盘江马依煤公司已于 2020年向林东矿业公司支付了该 1620 万元,故一审法院据此判令林东矿
业公司将槐子煤矿产能指标交易所得 1620 万元支付到槐子矿业公司,对于该判决结果各原审被告未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赤天化公司主张按照2017年8 月24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炭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发布的《关于明确煤炭产能置换和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7)1448号)第二条及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财政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兼并重组煤矿分类处置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20〕100 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领取财政奖补资金或者未取得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的关闭煤矿产能指标应按 100%计算的问题。因发改办运行(2017)1448 号、黔能源煤炭[2020]100 号均是在槐子煤矿关闭后出台的文件,且从林东矿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证实槐子煤矿在 2016 年关闭退出时领取了奖补资金。对上诉人赤天化公司以前述两份文件主张槐子煤矿的产能指标应按100%计算,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赤天化公司所提依据当时及现行政策,槐子煤矿 60万吨产能指标关闭退出后可领取至少 4800 万元的财政奖补资金的问题。上诉人赤天化公司所提的文件为黔府办[2017]9 号、黔财工[2017]95 号、黔能源煤炭[2020]100 号、黔财工[2021]32 号,前述文件均是在槐子煤矿关闭后出台,且前述文件载明给予 80 元/吨奖补的条件是未取得兼并重组实施方案而自愿关闭的煤矿,而槐子煤矿已
在前述文件出台之前(已于 2016 年关闭退出),并于 2017 年 8 月进
行了产能指标交易。因此,对上诉人赤天化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赤天化公司所提水城矿业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对槐子煤矿实施兼并重组,水城矿业公司与林东矿业公司等被上诉人应向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给付 60 万吨产能指标的对价或者赔偿产能指标损失的问题。槐子煤矿在 2016 年已因产能过剩关闭退出,其产能指标根据当时政策精神已于2017年8月与盘江马依煤公司签订《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协议》进行产能指标交易,盘江马依煤公司已经按协议支付了相应价款。故槐子煤矿关闭退出的产能指标并非与其他企业兼并重组,而是按关闭退出时的政策进行直接交易。对上诉人赤天化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00,800 元,由上诉人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已终审判决。由于本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且本案件为股东代表诉讼,相应的给付权利属于槐子矿业公司,公司享有股东权利分配权及债权人受偿权,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对槐子矿业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应收款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和坏账准备。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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