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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27 沪市 圣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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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天化: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31

赤天化: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 天 化                    公
告编号:2024-048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共 2 起案件,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二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27,009,695.88 元(不含本案律师费、
      保全保险费用);案件二:39,068,437.25 元(不含本案律师
      费、保全保险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 2 起案件尚
      未开庭审理,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无法预计,暂无法
      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对
      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收到诉讼文件时间及机构

  2024 年 5 月 29 日,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赤天化股份”)收到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传票》,以及贵州粤桐工贸有限公司和绥阳县宏盛工贸有限公司的
《起诉状》,案号分别为(2024)黔 0322 民初 2291 号(以下简称“案件一”)和(2024)黔 0322 民初 2366 号(以下简称“案件二”)。
  (二) 诉讼各方当事人

  1、案件一

  原告:贵州粤桐工贸有限公司

  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燎原镇桐梓煤化工临建区配煤场

  法定代表人:敬成坤  职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一:贵州赤天化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长征南路

  负责人:丁文涛

  被告二: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医药园区

  负责人:丁林洪

  被告三:贵州瑞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西部(贵阳)
高新技术产业研发生产基地 1 号楼赤天化大厦 17 楼 4 号

  负责人:李锡南

  被告四:贵州大润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高新区长岭街道阳关大道 28 号中国.西
部(贵阳)高新技术产业研发生产基地 1 号楼 1 单元 17 层 3 号

  负责人:丁晓孟

  2、案件二

  原告:绥阳县宏盛工贸有限公司

  住址: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解放南路四发星苑 A 栋 1 楼 8


  法定代表人:何世发  职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一:贵州赤天化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长征南路

  负责人:丁文涛

  被告二: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医药园区

  负责人:丁林洪

  被告三:贵州瑞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西部(贵阳)
高新技术产业研发生产基地 1 号楼赤天化大厦 17 楼 4 号

  负责人:李锡南

  被告四:贵州大润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高新区长岭街道阳关大道 28 号中国.
西部(贵阳)高新技术产业研发生产基地 1 号楼 1 单元 17 层 3 号

  负责人:丁晓孟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1、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原告与被告一于桐梓县煤化工配煤场签订的《煤炭采购合同(配煤场 5500 大卡)》(合同编号 TZ.YT-2020-08-16),《煤炭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TZ.YT-2020-09-29)和《煤炭采购合同(配煤场 6300大卡)》(合同编号 TZ.YT-2020-10-10),约定被告一将优质煤出售给
原告。为保证合同的履行,2020 年 9 月 4 日至 2021 年 4 月 6 日,原
告向被告一预付了款项金额共计 53,804,481.53 元。而根据双方出具

的结算单,2020 年 9 月至 11 月,被告一向原告供应煤炭结算金额总
计仅为 17,615,773.20 元。此外,原告曾向被告供应煤炭,被告一出具结算单金额为 247,729.60 元,被告一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
2023 年 6 月 20 日,原告向被告一发出催告函,要求被告一支付原告
款项合计 23,787,042.73 元,但被告一至今未予返还。

  近日原告发现,根据被告二赤天化股份公示《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被告二赤天化股份在本次交易中将贵州圣济堂制药有限公司(“圣济堂”)的股份全部出售至被
告一。2024 年 2 月 19 日,被告二赤天化股份将圣济堂的全部股权转
让至被告一当时全资控股的被告四贵州大润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大润健康”)。2024 年 2 月 20 日,被告一全资控股的被告四大润
健康将其持有的圣济堂价值 42,490 万元股权出质给被告二。此外,
2024 年 4 月 3 日,被告一将其持有的被告四大润健康 99%股权转让至
被告三。

  原告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权人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原告在对被告一享有债权的情况下,被
告一在获得圣济堂股权次日便将其出质至被告二,以及被告一将持有被告四大润健康股权转让至被告三,均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行为。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 23,787,042.73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3,222,653.15 元(以各期应付金额为计算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 LPR,自各期应付之
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暂计算至 2024 年 5 月 1 日);

  (以上金额暂共计 27,009,695.88 元)

  (3)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用(以实际发生费用准);

  (4)请求撤销“2024 年 2 月 20 日被告一及被告四将圣济堂价
值 3.88%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26,019,695.88 元)出质给被告二的行为”;

  (5)请求撤销“2024 年 4 月 3 日,被告一将其持有的被告四 99%
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99 万元)转让至被告三的行为”;

  (6)请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在诉讼请求一、二、三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

  (7)请求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案件二

  1、原告主张的事实及理由

  根据原告与被告一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在桐梓县煤化工配煤场签
订的《煤炭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煤炭,双方约定被告一根据原告所供煤炭的数量及被告一的化验结果于每月 15 日出具上月的结算单,结算单经双方核对无误,且原告出具相应金额发票后,于
20 日前结清上月账款。就案涉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双方于 2020 年 3
月 7 日、2020 年 4 月 7 日对 2020 年 1 月、2 月、3 月原告供应的煤
炭进行了三次结算,结算总价款为 35,047,776.25 元。此后,原告分
别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4 月 20 日、5 月 21 日足额开具结算单中相
应金额的发票。但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至今尚欠付原告35,047,776.25 元。

  近日原告发现,根据被告二赤天化股份发布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被告二赤天化股份在本次交易中将贵州圣济堂制药有限公司(“圣济堂”)的股份全部出售
至被告一,即事实上,2024 年 2 月 19 日,被告二赤天化股份将圣济
堂的全部股权转让至被告一当时全资控股的被告四贵州大润健康产
业发展有限公司(“大润健康”)。2024 年 2 月 20 日,被告一全资控
股的被告四大润健康将其持有的圣济堂价值 42490 万元股权出质给
被告二。此外,2024 年 4 月 3 日,被告一将其持有的被告四大润健
康 99%股权转让至被告三。

  原告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权人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该人民
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原告在对被告一享有债权的情况下,被告一在获得圣济堂股权次日便将其出质至被告二,以及被告一将持有被告四大润健康股权转让至被告三,均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行为。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 35,047,776.25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4,020,661.00 元(以各期应付金额为计算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 LPR,
自各期应付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暂计算至 2024 年 5 月 1
日);

  (以上金额暂共计:39,068,437.25 元)

  (3)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用(以实际发生费用准);

  (4)请求撤销“2024年2 月20 日被告一及被告四将圣济堂5.68%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38,078,437.25 元)出质给被告二的行为”;

  (5)请求撤销“2024 年 4 月 3 日,被告一将其持有的被告四 99%
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99 万元)转让至被告三的行为”;

  (6)请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在诉讼请求一、二、三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

  (7)请求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两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无法预计,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其他风险提示

  根据公司与花秋矿业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及《资产置换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圣济堂制药 70%股权质押的债务系花秋矿业承担的上述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或有债务,债权人为赤天化股份,债务人为花秋矿业,大润健康作为第三方出质人为花秋矿业承担的或有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上述花秋矿业转让其持有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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