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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天化: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9

赤天化: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 天 化                    公
告编号:2023-092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6,579.00 万元及利息(不含其他费用,原诉讼
      金额为 4,800.00 万元及利息,公司于本案开庭前将诉讼金额
      调整为 6,579.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
      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3 年 12 月 18 日,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原“贵州圣济
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19 日更名, 以下简称“公
司”或“原告”)收到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黔 0322 民初 1198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3 月 10 日,公司就参股子公司贵州桐梓槐子矿业有限责
任公司煤矿采矿权指标被擅自转让事项向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的桐梓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东煤业”)、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城矿业”)、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东矿业”)共同向第三人贵州桐梓槐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槐子矿业”)给付 4,800 万元款项及利息(利息以 4,800 万元为基
数,自 2019 年 12 月 18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者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判令第三人槐子矿业向原告给付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 60,000 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
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收到桐梓县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3)黔
0322 民初 1198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被告水城矿业提交证据显示林东矿业就槐子煤矿与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江精煤”)和贵州盘江马依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依煤业”)可能存在产能置换
交易。为查明案件事实,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向人民法院提交诉
讼请求变更申请书,申请追加盘江精煤和马依煤业为被告,同时增加诉请要求被告林东煤业和被告林东矿业共同连带向第三人槐子矿业返还槐子煤矿奖补资金 1,779.00 万元及利息。

  2023 年 12 月 18 日,公司收到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2023)黔 0322 民初 1198 号。关于公司请求五被告共同连带
向槐子矿业给付产能置换指标价款 4,800 万元款项及利息的主张,法院认为:首先,槐子煤矿产能指标转让价款系按政策规定予以确定,不存在低价转让的问题;其次,槐子煤矿案涉 60 万吨/年的产能指标属槐子矿业公司所有,案涉产能指标转让款应属于槐子矿业公司享受。
本案中,马依煤业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向林东矿业公司付清转让款
1,620 万元(政府指导价格 90 元/吨×60 万吨×30%),故林东矿业公司应将上述 1,620 万元支付给槐子矿业。

  二、诉讼裁判情况

  经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第三人贵州桐梓槐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6,200,000 元,并从
2020 年 10 月 21 日起以 16,20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第三人贵州桐梓槐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 60,000 元。

  3、驳回原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12,320 元,由被告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19,000 元,第三人贵州桐梓槐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3,32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
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对槐子矿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应收款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和坏账准备,公司在本案诉讼中一审胜诉,但本案为股东代表诉讼,相应的给付权利属于槐子矿业,公司享有股东权利分配权及债权人受偿权。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案件的审理进程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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