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26 证券简称:ST瀚叶 公告编号:2023-027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浆果晨曦新
媒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浆果晨曦”)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向浙江省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日,湖州中院裁定准予浆果晨曦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金额:285,256,321.92 元(暂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浆果晨曦向公
司返还第二期交易意向金 5,000 万元、支付资金使用费 67,460,021.92 元、支付违约金 167,796,300.00 元,喻策对浆果晨曦的上述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浆果晨曦追偿。公司有权在 285,256,321.92 元范围内,就浆果晨曦质押给公司的深圳量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子云”)名下 75.5%股权(质权登记编号:202006083227)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收浆果晨
曦重组意向金26,930.00万元,根据法院已查封冻结的浆果晨曦和喻策银行存款177.83万元作为基本确定能够收回的金额,差额已计提坏账准备 26,752.17 万元。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执行情况及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就浆果晨曦和
喻策未按约定向公司返还第二期交易意向金 5,000 万元相关事项,向浙江省德清县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德清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浆果晨曦、喻策返
还上述第二期交易意向金 5,000 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德清法院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受理该案。公司请求:(1)判令浆果晨曦向公司返还其应于 2021 年 5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向公司支付的交易意向金 5,000 万元;(2)判令浆果晨曦向公
司支付资金使用费 67,460,021.92 元;(3)判令浆果晨曦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67,796,300.00 元;(4)判令喻策对第 1、2、3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公司有权在 285,256,321.92 元范围内,就浆果晨曦质押的量子云 75.5%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等;(6)本案诉讼费用由浆果晨曦、喻策承担。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21)。
2022 年 8 月 30 日,公司收到德清法院作出的(2022)浙 0521 民初 246 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浆果晨曦向公司返还交易意向金 5,000 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履行;
(二)浆果晨曦向公司支付资金使用费 67,460,021.92 元(以 3 亿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按年化利率 4.35%计算;以 3 亿元为基数,
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4 日,按年化利率 8%计算;以 29,930 万元为基
数,自 2020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按年化利率 8%计算;以 27,930 万元
为基数,自 2021 年 4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按年化利率 8%计算,扣除已支付
的 3,000 万元资金使用费);
(三)浆果晨曦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167,796,300.00 元 (以 3 亿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4 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以 29,93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以 27,930 万元为基数,
自 2021 年 4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四)喻策对浆果晨曦的上述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浆果晨曦追偿。
(五)公司有权在 285,256,321.92 元范围内,就浆果晨曦质押给公司的其持有的量子云名下 75.5%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202006083227)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1,468,082 元,公告费 82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473,902 元。
由浆果晨曦负担,喻策负连带交纳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73)。
2023 年 1 月,公司收到湖州中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2)浙 05 民终 2136
号)。浆果晨曦不服德清法院作出的(2022)浙 0521 民初 246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湖州中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2022)浙 0521 民初 246 号民事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二、公司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浆果晨曦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向湖州中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日,公司收到湖州中
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浙 05 民终 2136 号,湖州中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浆果晨曦新媒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撤回上诉。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22)浙 0521 民初 246 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上诉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浆果晨曦新
媒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湖州中院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收浆果晨曦
重组意向金 26,930.00 万元,根据法院已查封冻结的浆果晨曦和喻策银行存款 177.83万元作为基本确定能够收回的金额,差额已计提坏账准备 26,752.17 万元。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执行情况及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就浆果晨曦、喻策剩余应返还的重组意向金事项,公司已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向
德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浆果晨曦、喻策返还包括第三期意向金 5,500 万元在内的剩
余全部交易意向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德清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受理该案,
案件编号:(2022)浙 0521 民初 3387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披
露的《关于提起相关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尚在审理中,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