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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瀚叶: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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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股票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9.1条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5月20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依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1459号)及《专项说明》(天健函〔2023〕342号),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和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均已消除,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进行逐项排查,我们认为公司触及的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且不存在触及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符合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股票其他风险警示。

                                    独立董事:于洪波、郦仲贤、麻国安
                                            202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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