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26 证券简称:ST瀚叶 公告编号:2023-014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由财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据协议向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本次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旨在利用财务公司资金融通管理平台,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资金管理需求。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以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崔巍先生、沈新华先生、吴燕女士回避表决。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财务公司按协议约定开展存款、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 2 亿元,利率不低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同时不低于财务公司吸收其他成员单位同种类存款所定的利率;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贷款等各项需使用授信额度的每日使用余额为不超过 5 亿元,贷
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同时不高于财务公司发放其他成员单位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率;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其他非占用授信额度的金融服务每年所收取的费用上限为 0.05 亿元。
《关于公司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集团”)持有财务公司52%的股权,亨通集团通过控股子公司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持有财务公司48%股权,亨通集团控制财务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的相关规定,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亨通财务有限公司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80H332050001
法定代表人:江桦
注册资本:120,000 万元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山北路 2288 号
经营范围: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办理成员单位的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主要股东:亨通集团持有 52%的股权,亨通光电持有 48%的股权
财务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数据未经审计) (数据经审计)
资产总额 614,525.58 684,336.93
负债总额 456,969.43 539,688.06
净资产 157,556.15 144,648.87
2022 年 2021 年
项目
(数据未经审计) (数据经审计)
营业收入 17,512.64 20,968.14
利润总额 16,705.69 14,893.52
净利润 12,907.28 10,738.1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财务公司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财务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系本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持有公司450,497,13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4.46%。亨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779,170,48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1%。亨通集团股东崔根良先生、崔巍先生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崔巍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亨通集团控股子公司亨通光电财务总监吴燕女士担任公司董事职务。除上述关系外,财务公司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亨通财务有限公司
(二)服务内容
财务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协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现交易款项的顺畅收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结算业务品种:交易资金的结算与收付、吸收存款并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财务公司按照信贷规则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授信融资,促进其生产经营稳定发展。《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授信额度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授信融资品种:本外币贷款、商业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包括承兑、贴现等)、非融资性保函等。
财务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管理、外汇管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开立资金证明、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等其他金融服务。
(三)交易规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 2 亿元。综合
考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相关企业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等实际 情况,财务公司拟给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等各项需使用授信额度的每 日使用余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提供资金融通业务。
(四)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结余资金,财务公司保证按照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指令及时足额解付,利率不低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同时不低 于财务公司吸收其他成员单位同种类存款所定的利率。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同 时不高于财务公司发放其他成员单位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率。
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管理、委托代理、银票贴现、保函等 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标准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所收取的同类费用标 准。
除以上金融服务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财务公司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国内其 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同时,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开展同 类业务费用的水平。
财务公司免予收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进行资金结算的资金汇划 费用、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立询证函的费用。
在使用财务公司金融服务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权通过了解市场情况来确 认财务公司提供的合作条款是否优于或不差于独立的第三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五)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于在财务公司 的存款金额等指标进行相应限制,财务公司应对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的服务 进行监控以实施该限制。日常关联交易上限如下:
单位:亿元
序 服务项目 项目内容 关联交易上
号 限(含本数)
1 存款服务 财务公司吸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每日最高存 2.00
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
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贷款(含
贴现、保函)、担保、承兑及其他贷款服务等各
2 贷款服务 项需使用授信额度的每日使用余额(包括担保 5.00
金额、承兑金额和所支付的服务费用或利息支
出)
3 其他金融服 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其他非占用 0.05
务 授信额度的金融服务每年所收取的费用
(六)协议期限
本协议执行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续签。
(七)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协议之日起生 效。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旨在利用财务公司资金融通 管理平台,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公司融资渠道。 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 依赖。
五、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以同意6票, 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 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崔巍先生、沈新华先生、吴燕女士回避 表决。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
认为:
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财务公司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风险可控。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定价原则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关于公司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财务公司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