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五)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的期间:
①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③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其中因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份的减持还需遵守特定股东减持相关规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并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有关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
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并如实向公司申报所开设的
股票帐户和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应当在买卖前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并立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披露。董事、监事、管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书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份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9日
附件1: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月日
附件2: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日收悉。
□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