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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26: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1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2-01-18

600226: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1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党建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政发(1999)96 号文《关于变更设立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浙江德清拜克生物有限公司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1471207528。

  第三条  公司于1999 年8月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00 万股,于 1999 年 11 月
16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Huge Leaf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德清县钟管工业区

            邮政编码:31322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1,516.526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办法,生产出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产品,为股东取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信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影视策划;动漫设计;数据处理服务;培训服务(不含办班培训);会务会展服务;电子商务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物流信息咨询;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公关活动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设计、制作、发布各类国内广告;设备租赁;销售装饰材料、电器设备、机械设备、通讯器材(卫星接收设备除外)、办公用品、服装、影视灯光设备、摄影材料;马杜霉素、阿维菌素、盐霉素兽药、农药原料药及制品,相关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兽药生产(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生产许可证》),肥料生产、热电联供(均凭有关许可证经营),农药的销售(详见《农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的经营(凭许可证经营);投资管理,实业投资;从事进出口业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第十四条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调整。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如调整的经营范围属于中国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升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源裕投资有
限公司、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泛美发展有限公司和浙江名策投资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6036.39 万股、814.01万股、300.09 万股、201.81 万股和 150.05 万股。全体发起人均以于
1998 年 7 月 31 日在浙江德清拜克生物有限公司按其出资比例所占有
的净资产对公司出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311,516.5266 万股,公司的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11,516.5266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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