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26 证券简称:*ST瀚叶 公告编号:2021-038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新
《上市规则》”)第 13.3.2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1 年 1 月 30 日,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瀚叶股
份”)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现就相关风险第二次提示如下:
一、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公司 201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股票已于 2020 年 7 月 1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通
知》(上证发〔2020〕100 号),对于新《上市规则》生效实施前未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适用新《上市规则》第 13.3.2 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时,以 2020年度作为首个起算年度;根据新《上市规则》第 13.3.2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在 2020 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2019 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因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 2020309 号)。
公司已于 2021 年 3 月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
(二)资金占用事项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应收实际控制人余额 37,812.46
万元,系公司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款,具体如下:
序号 项 目 金额
1 公司投资上海瀚叶锦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100.00 万元
2 公司对北京云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影视投资 7,000.00 万元
子公司上海瀚擎影视有限公司对上海建江影视文化传
3 5,000.00 万元
媒有限公司影视投资
4 公司向深圳市皇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付装修款 5,000.00 万元
5 公司与江苏金浦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贸易合作款 3,000.00 万元
6 公司及子公司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息 2,712.46 万元
1.公司应收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款余额中 35,100.00 万元资金占用款主要系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瀚叶锦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瀚擎影视有限公司通过预付项目投资款等形式支付给实际控制人安排的第三方,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款项已收回 6,500 万元。
其中,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与江苏金浦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金浦贸易”)签订了《委托采购框架协议》,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向金浦
贸易付款 3,000 万元。
2020 年 7 月 1 日,公司以金浦贸易违反《委托采购框架协议》的有关约定
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金浦贸易(案件编号:
(2020)苏 0106 民初 5774 号),申请保全金浦贸易价值 3,000 万元人民币的银
行存款、房产或其他财产,并要求判令金浦贸易返还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3,000 万元并赔偿损失。
2020 年 7 月 7 日,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金浦贸易名下价值
3,000 万元的财产。2021 年 3 月 8 日,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案件编号:(2020)
苏 0106 民初 5774 号),判决金浦贸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瀚叶股份
保证金 3,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自 2020 年 4 月 29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经与法院确认,金浦贸易
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签收上述《民事判决书》。截止 2021 年 4 月 1 日,法院尚未
收到本案的上诉材料,公司也尚未收到金浦贸易应返还的保证金 3,000 万元及利息。
2.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拜克生物”)向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小贷”)发生的借款本金 2,400 万元及利息已由沈培今全部归还,升华小贷已向德清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德清县人民法院已裁定准许升华小贷撤回起诉。
根据监管部门包括《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等文件关于在限定期限内清偿占用资金相关意见,控股股东沈培今将清偿安排作出相应调整,并作出以下承诺:
(1)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以现金方式向公司偿还上述全部资金占用
款以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全部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2)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内控管理制度,不再形成新的资金占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还款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
(三)违规对外担保及诉讼事项
1.2020 年 5 月,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民事裁定书》【(2020)浙 05 民初 43 号】等材料。根据材料:“2017 年 6 月 18
日,沈培今与杨金毛签订《借款合同》(升借(2017)年字 0619 号),沈培今向杨
金毛借款人民币 15,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6 月 19 日起至 2017 年 7 月
18 日,借款年利率为 10%,违约金根据违约天数为每日万分之七。瀚叶股份及上
海瀚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9 年 6 月 28 日,瀚
叶股份向杨金毛出具《承诺函》,确认 15,000 万元的借款本息仍未支付,并保证
向杨金毛偿清全部借款本息。”2020 年 4 月 30 日,杨金毛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沈培今、瀚叶股份存款人民币 26,000 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折合与上述人民币等额的财产。经公司自查,上述诉状提及的公司为实际控制人与杨金毛于2017年6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事项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诉状提及的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出具《承诺函》确认向杨金毛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事项,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上述事项可能涉及公司违规担保。
上述案件经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沈培今与杨金毛自
愿达成调解,沈培今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向杨金毛归还借款及利息共计 21,000
万元,杨金毛放弃向公司主张权利,上述案件公司可能承担的违规担保责任已解除。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解除对沈培今及公司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包括解除对瀚叶股份持有的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33.44%股权,以及公司名下坐落于杭州西湖区天际大厦 904、905、906、907、908 室不动产的查封冻结
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诉讼达成和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2.2020 年 5 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拜克生物收到德清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2020)浙 0521 民初 1644 号】等材料。根据材料:“升华小贷与夏继明、瀚叶股份签订了合同号为 A(2019)XD 最保借字第 058 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升华小贷与夏继明、拜克生物签订了合同号为 A(2019)XD 最抵借字第 021
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升华小贷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至 2020 年 6
月 12 日期间内向被告夏继明发放最高贷款限额 600 万元,借款月利率 2%,拜克
生物以其不动产权作为抵押担保,瀚叶股份为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19年 6 月夏继明实际向升华小贷借入 500 万元。”
2020 年 8 月 25 日,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已由夏继明全部归还,升华小贷已
向德清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德清县人民法院已裁定准许升华小贷撤回起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拜克生物及夏继明与升华小贷发生的借款本息已全部偿还,公司及拜克生物为上述借款承担的担保责任已全部解
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0-098)。
(四)预付款项的可回收性
2018 年,公司因参与网剧投资拍摄向东阳奇树有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树有鱼”)预付影视拍摄款 15,000 万元,奇树有鱼未按协议约定开展拍摄工作。
2020 年 12 月,公司就与奇树有鱼之间的合同纠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2020 年 1 月,公司与奇树有鱼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公司已收到奇树有鱼返还的影视拍摄款 15,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2021 年 1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6)、《关于诉讼案件达成和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
三、其他事项
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期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目前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中,具体经审计的经营业绩及审计报告类型将在2020 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