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22 证券简称:太龙药业 编号:临 2021-045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郑州众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生实业”)与郑州高新
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产投”)为更好地履行双方已签署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近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高新产投向众生实业支付股份转让意向金人民币3 亿元,待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后该意向金自动转为股份转让价款。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太龙药业”)收到控股股东众生实业通知,众生实业与高新产投于 2021年 9 月 29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情况概述
众生实业与高新产投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
协议》,众生实业拟向高新产投联合其关联方或其他国有投资机构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受让主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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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其持有的公司 82,441,16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4.37%,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若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完成,合伙企业将持有公司 82,441,16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4.37%,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巩义市竹林镇人民政府变更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43)。
为更好地履行《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众生实业与高新产投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签署《补充协议》,高新产投向众生实业支付股份
转让意向金人民币 3 亿元;待双方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后,该意向金自动转为股份转让价款。
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郑州高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郑州众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条款:
1、意向金支付
(1)本补充协议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意向金人民币叁亿元。
在受让主体就标的股份与乙方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后,该意向金自动转为股份转让价款。
(2)若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及本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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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不配合甲方进行尽职调查,或乙方及/或太龙药业向甲方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陈述在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或合法性上存在重大瑕疵;
2)尽职调查后发现标的股份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机构规定的限制转让情形或存在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其他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的事项;
3)尽职调查后发现交易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事项;
4)本次交易未获得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必要的行政监管部门审核通过。
(3)乙方应当在《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甲方单方解除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额返还意向金本金并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标准支付资金成本;逾期返还的,除应承担前述资金成本外,每逾期一日,还应当按意向金本金金额日息万分之一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为实现上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2、其他
(1)本补充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2)本补充协议双方之间因本补充协议产生的或与本补充协议有关的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风险提示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进行尽职调查,待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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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需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批等多项审批程序,存在正式股份转让协议能否签署以及本次股份转让事项能否最终达成的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并持续督促股东及时披露进展,公司亦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众生实业与高新产投签署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