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221 沪市 ST海航


首页 公告 海航控股:公司章程(2023年2月修订)

海航控股:公司章程(2023年2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3-02-07

海航控股:公司章程(2023年2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023年2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9
第五章 董事会 ......32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2
第七章 监事会 ......4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5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9
第十二章 附则 ......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原系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琼府办(1989)179号文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的海南省航空公司,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海南省航空公司经海南省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化设立海南省航空公司并定向募集股份的批复》(琼股办字[1992]18号)同意,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之有关规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定向募集股份,于1993年1月8日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经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海南省航空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增扩股份的函》(琼证办[1994]73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海南省航空公司境外募集股份意见的函》(民航体函(1995)868号)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海南省航空公司”转为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1995〕外经贸资一函字第615号)同意,公司向美国航空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6年1月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1996年11月12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的名称由海南省航空公司改为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企股琼总字第008368号。

  2017年5月16日,经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的名称由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4600006200251612。

  第三条 公司于1997年4月28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7,100万股上市外资股东的批复》的批准,向境外投资人发行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7,100万股,并于1997年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于1997年6月换领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公司于1999年10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500万股,于1999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06年6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战略投资者定向发行社会法人股28亿股,于2006年6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
  公司于2010年1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和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合计发行595,238,094股人民币普通股,于2010年2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公司于2012年5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
投资者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65,600,000股,于2012年8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公司于2013年6月实施了2012年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红利1.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公司总股本变为12,182,181,790股。

  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623,938,540股,于2016年9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经执行《重整计划》,于2021年12月按照每10股转增10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A股股票16,436,673,928股,公司总股本变为33,242,794,258股。

  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972,838,277股,于2022年12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公司总股本变为43,215,632,535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Hainan Airlines Holding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7号海航大
厦;邮政编码5702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肆佰叁拾贰亿壹仟伍佰陆拾叁万贰仟伍佰叁拾伍(43,215,632,535)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安全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企业做强做精为发展目标,为公众提供安全、准时、舒适和便捷的航空及相关服务。在全体
股东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充分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资本,创造出一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打造一流的航空企业,创建和谐企业,使股东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实现企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与航空运输相关的服务业务;航空旅游;机上供应品;航空器材;航空地面设备及零配件的生产;候机楼服务和经营;保险兼业代理服务(限人身意外险)。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肆佰叁拾贰亿壹仟伍佰陆拾叁万贰仟伍佰叁拾伍(43,215,632,535)股。公司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肆佰贰拾捌亿肆仟陆佰壹拾捌万陆仟壹佰叁拾叁(42,846,186,133)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叁亿陆仟玖佰肆拾肆万陆仟肆佰零贰(369,446,402)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