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21、900945 证券简称:海航控股、海控 B 股 编号:临 2021-017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
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或“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2021)琼破申 8 号
《民事裁定书》及(2021)琼破 8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北京富来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来特货代”)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海航控股的重整管理人。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6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
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改为“*ST 海航”、“*ST 海航
B”,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 5%。
● 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2 月 18 日开市起停牌一天,2021 年 2 月 19 日起复牌
交易。
●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 号)
规定,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
方案。海航控股于 2021 年 2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针对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报告的
整改计划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16)中,对自查发现的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需承担责任的未披露担保、需关注的资产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等计划通过债务转移方式进行整改。若股东及关联方未能妥善解决资金占用、未披露担保等
问题,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 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存在因重整失败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
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14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如果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
减轻或消除历史负担,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 公司将全力配合推进重整相关工作,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债权人和股东权益,
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重整推进期间,公司将继续强化安全管理,牢牢守住安全底线。切实做好“保安全、保稳定、保运行”工作,确保稳定、安全的生产运营。
● 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1-011),公司债权人富来特货代申请公司进行重整。2021 年 2 月 10
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1)琼破申 8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琼破 8 号《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富来特货代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海航控股的重整管理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㈠ 重整申请人:北京富来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㈡ 法定代表人:周津琥
㈢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机场东路 6 号院 7 号楼 4 层 506
㈣ 申请时间:2021 年 1 月 29 日
㈤ 重整申请事由:富来特货代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㈥ 法院裁定时间:2021 年 2 月 10 日
㈦ 裁定书主要内容:2021 年 1 月 29 日,富来特货代以海航控股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海航控股对富来特货代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富来特货代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海航控股复函对富来特货代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富来特货代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海航控股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海航控股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北京富来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㈠ 《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法院做出的(2021)琼破 8 号《决定书》,法院指定海航集团清算组担任公
司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 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㈡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史晓琪、周显达、刘金莹、王宇豪
联系方式:17158903808、17158907566、17158902268、17158901226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西沙路 25 号海航创业园
三、法院公告情况
债权申报期限:从法院公告之日(2021 年 2 月 10 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含当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2021 年 4 月 12 日 9 时,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具体参会
指引将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四、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影响
㈠ 股票交易
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改为“*ST 海
航”、“*ST 海航 B”,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 5%。
㈡ 停复牌事项安排
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2 月 18 日开市起停牌一天,2021 年 2 月 19 日起复牌交
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停复牌指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停复牌指引》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㈢ 其他事项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1 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重整程序的
进展情况,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四、风险提示
㈠ 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 号)规
定,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
案。海航控股于 2021 年 2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针对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报告的整
改计划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16)中,对自查发现的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需承担责任的未披露担保、需关注的资产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等计划通过债务转移方式进行整改。若股东及关联方未能妥善解决资金占用、未披露担保等问题,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㈡ 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存在因重整失败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14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㈢ 重整执行完毕后仍可能存在的风险
如果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减轻或消除历史负担,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全力配合法院、管理人推进重整相关工作,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和股东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重整推进期间,公司将继续强化安全管理,牢牢守住安全底线。切实做好“保安全、保稳定、保运行”工作,确保稳定、安全的生产运营。
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文汇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