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7 证券简称:中再资环 公告编号:临 2024-063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0月16日召开的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268,993,891 股的发行登记工作于 2024 年 8 月
8 日 完 成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已 由 1,388,659,782 股 变 为
1,657,653,673 股,按照本次发行登记的股份数增加公司注册资本268,993,891 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1,388,659,782 元人民币变更为 1,657,653,673 元人民币。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股份总数和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同时公司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1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388,659,782 元。 1,657,653,673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从董事职务上辞任的,视为同时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3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标明面值。 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2015 年 5 月,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陕西秦
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及向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491 号),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680,787,523 股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由 第二十二条 增加
660,800,000 股 变 为 1,341,587,523 “2024 年 8 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
2017 年 4 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4 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再资源环境股份 复》(证监许可﹝2023﹞1808 号),公司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非公开发行股份 268,993,891 股。公司
监许可〔2016〕2967 号),公司非公开 股 份 总 数 由 1,388,659,782 股 变 为
发行股份 69,749,006 股。股份总数由 1,657,653,673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1,341,587,523 股 变 为 1,411,336,529 股。”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2017 年,公司以零价格向 2015 年
重大资产重组时股份发行对象回购应补
偿 股 份 并 注 销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由
1,411,336,529 股 变 为 1,388,659,782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
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
内,应按规定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
公积金转增股本、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转股权、购买、继承等新增加的股 第三十一条 增加: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
5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 期限内行使质权。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㈡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第七十条 删除:㈠决定公司的经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营方针和投资计划;㈤审议批准公司的
酬事项;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6 ㈣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行使。
案、决算方案; 增加:
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弥补亏损方案; 券作出决议。
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㈩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需
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必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一百零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第一百零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7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提案的内容。---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
通决议,应当由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参
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第一百三十二条 删除:(四)公
8 告; 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一百九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
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9 第一百九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 删除
立意见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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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 如有关事项涉及
需要披露时,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
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
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
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百零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 第二百零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二次未亲
10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第二百七十八条 删除:但是,资
11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二百八十四条 董事会在制订利 第二百八十四条 董事会在制订利
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进行充分论证,独 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进行充分论证。会
12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