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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16:浙江医药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16

600216:浙江医药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600216      股票简称:浙江医药        公告编号:临 2022-008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505 人调整为 495 人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浙江医药”)于2022年2月15日召开第九届六次董事会和第九届五次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查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14日在官方网站(www.zmc.top)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2022年1月15日,公司披露了《浙
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临2022-002)。

    3、2022年1月2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年1月21日,公司披露了《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2-004)。

    4、2022年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六次董事会和第九届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激励计划中 1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召开第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 505 人调整为 495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变,仍为 682.75 万股。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
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且董事会已经取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浙江医药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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