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九届四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四次董事会《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履行了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程序,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提名吴晓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独立董事: 陈乃蔚 裘益政 夏青
202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