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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16 沪市 浙江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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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关于与太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太景医药研发(北京)有限公司签署《技术授权及合作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2-06-25

股票代码:600216         股票简称:浙江医药          编号:临 2012-022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太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太
            景医药研发(北京)有限公司签署
              《技术授权及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加快公司新药上市步伐,丰富公司高端抗生素产品群,壮大公司医药产品规
模,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曾于
2012 年 6 月 1 日公告披露了公司拟向太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其新药“奈诺沙星”
在中国境内的专利权独占许可和相关新药技术,并授权公司经营层继续深入洽谈等
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12—016 公司五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公告)。经公司六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2012 年 6 月 21 日公司
(为协议一方)与太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太景医药研发(北京)有限公司(两
家公司为协议另一方,以下简称“太景”)正式签署《技术授权及合作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协议就太景向公司授予新药“奈诺沙星”在中国境内的专利权独占
许可和转让相关新药技术进行了详细约定,并就“奈诺沙星”后期研发和商业化事
务工作进行进一步合作作出了具体安排。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现将协议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对方简况
    太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营业地址设在台湾台北市内湖区新明路 138
号 7 楼;太景医药研发(北京)有限公司,系太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注册营业地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8 号丰联广场A座 2209 室。
    太景在全球范围内从事生物医药创新研究,研究涉及“奈诺沙星”的口服与注
射剂型产品,该产品可作为人体的处方用药,用于治疗所有抗感染症状;目前研究
的新药“奈诺沙星”在美国已完成 phaseⅡ临床,在中国口服与注射剂型产品分别处
于Ⅲ期和Ⅱ期临床试验阶段,相关技术也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
区)取得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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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协议主要内容
    1、有关定义
    (1) “协议产品”指用于人体的奈诺沙星(Nemonoxacin)及奈诺沙星苹果酸
盐的口服剂与注射剂,适应症为各种感染症状。
    (2)“许可技术”指太景的技术诀窍以及太景拥有的与制造协议产品相关的许
可专利。
    (3)“协议期限”指自生效日起 20 年,或协议规定的协议提前终止日为止的
期间。
    (4)“协议区域”指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2、权利授予
    协议签署后,太景将许可技术在协议区域内非免费的、独占及不可转让的商业
许可授予公司,而公司根据协议规定的条件接受太景的上述许可。在协议期限内,
公司有权在协议区域内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协议产品。此外,太景应当按
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规定,将转让品种的生
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相关技术资料全部转让给公司,并提供相应及双方认为合理的
技术服务和培训,以期尽早完成有关协议产品的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及工艺验证。除
生效日前已获准上市的产品外,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原则上不得销售及许诺销售奈诺
沙星苹果酸盐以外的其他盐类或类似药物。
    3、付款
    (1) 签约金。自协议生效日起 15 日内,公司应向太景一次性支付签约金 800
万美元。
    (2)里程碑费用。在协议期内,公司应自协议产品口服剂型获得药品批准文号
之日起 15 日内一次性支付 100 万美元的里程碑费用;协议产品注射剂型根据获得批
准文号的年份不同,自获得文号之日起 15 日内一次性支付 100 万--500 万美元的里
程碑费用。
    (3) 使用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应当根据销售协议产品的净销售额按
7%-11%的比例向太景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技术诀窍使用费及新药技术转让费。
    4、研发和商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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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研发责任分配。太景必须勤勉尽责地开展协议产品的一切研发活动,研
发活动的必要支出由太景承担。公司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协助太景进行协议产品
注册申请所需的一切研发活动。
    (2)商业责任分配。自协议生效日起,协议产品上市前与上市后的商业活动由
公司负责开展,商业活动的一切支出由公司承担。
    (3)产品注册。太景负责向 SFDA 提出协议产品的注册申请,公司应当参与临
床试验和协议产品的注册申请,并立即启动其作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进行的药品注
册相关工作以及为协议产品的销售所需的临床研究工作。
    (4)太景并将与公司合资成立一家公司负责出口原料药至协议区域以外的地
区,该合资公司事项将由双方另行约定。
    5、管理
    自协议生效日起 30 日内,双方应当成立联合指导委员会(Joint Steering
Committee, 简称“JSC”)。JSC 应由 4 到 6 位成员组成,双方各指定半数成员。JSC
负责处理协议产品的后续研发和商业化事务。
    6、保证
    (1)许可技术的权利、权属和利益由太景所有,在协议区域内仅由公司实施和
使用,太景不得在协议区域内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
    (2) 在协议产品获得新药证书后,太景对协议产品的工业实施和商业使用风
险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3)太景保证其在生效日对许可的专利技术拥有所有权或已获得签订本协议和
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内部及外部同意,并有权依法将相应的权利
许可给公司使用。
    (4)公司声明和保证,其拥有充分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进口权,以签订
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其已获得签订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
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内部及外部同意。
    7、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执行协议所发生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协议,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依据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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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并可由相应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

    三、新药“奈诺沙星”情况
    奈诺沙星(nemonoxacin)作为新型的无氟喹诺酮药物,具有广谱的抗革兰阴性
菌、革兰阳性菌和非典型病原菌的生物活性,更重要的是该药对耐甲氧西林金黄色
葡萄球菌(MRSA)和耐万古霉素菌的病原菌有效。奈诺沙星具有良好的药物安全性
和极佳的组织穿透力,口服与注射剂型兼具,不易产生耐药性菌株,可作为社区获
得性肺炎一线用药,具其他适应症的延展性。

    四、对公司的影响和风险提示

    1、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作为国家喹诺酮类药物和抗耐药抗生素产品的重要生产
销售基地,具有生产和营销方面的丰富经验和专业优势。奈诺沙星未来作为喹诺酮
类药物的高端产品,其优良的药用机理和广阔的市场前景将与公司现有喹诺酮类药
物和抗耐药抗生素产品形成良性优势互补,丰富公司高端抗生素类产品群。一旦获
准上市将具有较长的独占期,如能充分发挥公司原喹诺酮药品市场的渠道优势,为
公司创造巨额收益是完全可以期待的。
    2、风险提示:“奈诺沙星”尚处在临床试验阶段,能否顺利开发成功,不仅存
在技术上的风险,也存在按照我国有关法规、政策能否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等风
险。同时,即使未来“奈诺沙星”在国内取得成功,获得产品上市销售许可,后续
商业化推广能否取得预期收益依然存在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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