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派斯林 公告编号:临 2022-017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29 - 2022/6/30 2022/6/30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5 月 20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0 年度,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26,465,6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9%,
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根据相关规定,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数 438,567,203 股为基数(总股本
465,032,880 股,扣除回购账户库存股 26,465,677 股)向全体股东每股派送现金红利 0.045元(含税),共派送现金红利 19,735,524.14 元,不派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方
案不涉及送转股或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实际分派的股本红利为 0.045 元/股。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465,032,880-26,465,677=438,567,203 股。
由于本次权益分派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表述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计算后的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38,567,203×0.045 元)÷465,032,880≈0.042 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42 元)÷(1+0)=前收盘价格-0.042 元/股。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29 - 2022/6/30 2022/6/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涉及送转股或转增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万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吴锦华。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待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0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4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派斯林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1-81942788
特此公告。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