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绿能慧充 证券代码:600212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 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937.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7.69%。其中,首次授予 3,15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6.16%,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1%;预留授予787.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54%,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9.99%。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158 人,约占公司(含子公司)员工总人数427人(截止2022年12月31日)的37.00%,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为 4.39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
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及确定依据...... 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4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 17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 18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2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 24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6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9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1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 34
第十五章 附则......37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绿能慧充、本公司、 指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
二、倡导以价值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与经营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之间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提升公司管理团队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多方面打造人力资源优势,为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四、响应国家号召,利益绑定,逐步实现公司员工共同富裕。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旨在打造公平的权责分配机制,让员工获得多元化成长机会,促使员工从“打工人”的身份转变为“合伙人”,使企业和个人更具活力与战斗力,实现员工收入与企业效益、市值的同步增长,推动在公司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同时,股权激励计划面向全体员工,但只有部分优秀员工才能享受,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励全体员工奋勇争先,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为提高工作效率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为员工的共同富裕提供更多的路径和通道。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股东大会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负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二、董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应当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合理授权,由董事会负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应当监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负责审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拟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本激励计划拟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